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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部新聞
哪些投資活動屬于境外投資ODI備案的11號令?
發布時間: 2023-07-12 11:58 更新時間: 2024-11-22 09:55

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權、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11號令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11號令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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