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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部新聞
新《公司法》下存量公司減資的合法化建議
發布時間: 2024-03-05 09:23 更新時間: 2024-11-22 09:55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公司法》要求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同時,對于此前已經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五年的,也要逐步調整到位。

對于上述重大調整,本文擬在總結新公司法減資條款的基礎上,對自然人股東減資過程中需要關注的實務重點及涉稅風險進行分析,以便諸多自然人股東合法合規實施減資程序,降低稅務風險。


一、引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值得關注的是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p>

這一新規定的出臺,本意在于遏制股東盲目認繳、過高認繳以及認繳期限過長等問題,但是也意味著部分隨意設定注冊資本的老公司,在新法生效后,很可能需要進行調整注冊資本以符合法律規定。減資作為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和措施,也成為了這類企業股東未來的重要選擇之一。


二、減資概述

2.1 減資的定義

顧名思義,公司減資是指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其通過適當的程序,減少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注冊資本,并在行政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實行了多年的認繳制下,公司減資減少的不僅僅是公司的現有資本,還包括對公司未來資本的減少。

2.2新公司法減資條文及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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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比上述條文可見,無論是新舊《公司法》,涉及公司減資的規定也只有寥寥數條,其中,新《公司法》第224條是所有涉及公司減資的法律規定中z主要的核心條文,該條文架構了我國現行公司減資程序的基本框架。

注: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減資的原因及分類

3.1 公司減資的原因

一般來說,公司減資主要有如下原因:

1.對于認繳且尚未實繳的注冊資本,公司減資意在消滅巨額的未來出資義務。

2.對于經營虧損企業,公司減資意在調整注冊資本的數額,使注冊資本與公司尚有的凈資產相匹配。

3.對于資本過剩企業,公司擁有的股權資本超過了其實際需求,公司減資意在希望通過向股東返還資產而降低注冊資本。

 4.對于存在股東理念不合或出現業務變化的企業,股東可以通過定向減資或者非同比例減資等方式調整股權結構,進行股東結構的改變或者退出股東序列。


3.2公司減資的分類

無論新舊《公司法》都沒有對公司減資進行分類,但是根據前述原因,按照不同的目的和判斷標準,可將公司減資劃分為如下幾個類別:

1.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

根據公司減資時公司的凈資產是否發生了實質的變化為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劃分為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

實質減資是指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總額時,確實有資產從公司實際向外流向股東,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也減少了公司的凈資產,例如前述的資本過剩企業通過向股東返還而降低資本。

而形式減資是指公司只是從形式上減少了注冊資本,并不實際發生資產的轉移,例如前述的消滅巨額的未來出資義務的減資。值得關注的是,新公司法新增的52條,針對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公司可減少相應的注冊資本,應屬于形式減資范疇。

注:第五十二條 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 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同比例減資與非同比例減資

根據公司減資時是否按照原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減資為標準劃分,可以劃分為同比例減資與非同比例減資。

同比例減資,即按照減資前股東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減少股份,減資完成后各股東持股比例保持不變,是平等原則在公司減資中的具體體現。

而非同比例減資,則是公司減資時不按照股東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減少,可能出現部分股東定向減資等情形,減資完成后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各股東持股比例發生變化。

3.免繳出資型減資、彌補虧損型減資、返還資本型減資與混合型減資

根據公司減資時的不同目的為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劃分為免繳出資型減資、彌補虧損型減資、返還資本型減資與混合型減資。

免繳出資型減資是指對股東已經認繳而尚未實繳的注冊資本金,免除股東部分或全部的出資義務,這種情形雖然沒有導致公司已有資產的實質性減少,但是會減少公司的預期應收股東的出資。

彌補虧損型減資是指為了彌補公司虧損而發生的減資,這種減資是為了使公司的注冊資本向真實的凈資產回歸,并不會發生公司資產的實質轉移。

返還資本型減資是指當公司的注冊資本過剩時,將已經實繳的注冊資本金返還給股東,以此提高閑置資金的利用率,這種情形下會發生公司資產的實質轉移。

混合型減資是上述幾類減資的特殊組合形式。


四、減資實務中的注意事項

根據新《公司法》第224條,結合新公司法第34條、第59條和第57條規定,可以總結出新《公司法》規定下的公司減資的基本程序,即首先公司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然后公司董事會制定減資方案,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減資的決議,接著公司應當履行通知債權人及公告的程序性義務,上述程序都完成后,z后公司還要向行政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1減資基準日、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編制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無論是新舊公司法,均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進行了明確規定,因此如果公司擬實施減資,首先應確定減資基準日,以此日作為企業價值評估和財務審計的基礎,以便于統一口徑、并確定債權債務。

在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過程中,一般以減資基準日為編制日,按照會計準則要求進行編制。財產清單的具體內容建議按照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列的分類為基礎,對各類別資產jingque到財務報表的z末級,明確數量和金額,以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充分了解公司的財務、財產等狀況。

對于不同的減資方式,資產負債表編制過程中有如下關鍵點應注意。

1.針對免繳出資型減資。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明確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應當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企業的實收資本。

根據上述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應該為企業已經“收到”或“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而認繳制度下的注冊資本只是股東承諾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將要投入到企業的資本,在當前視角下股東的投資行為并沒有實際發生,因此在股東認繳注冊資本時企業不應該進行賬務處理。

所以當免繳出資型的減資出現后,該減資模式下并不會導致企業減資前后的資產負債表發生變化,但是為慎重起見,建議編制對應的資產負債表,明確減資模式為免繳出資型的減資。

2.對于彌補虧損型減資

當企業存在嚴重虧損時,財務視角的顯示為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部分的未分配利潤科目為負數。

因此,當企業因虧損而實施減資,需要將實收資本(股本)科目的一定金額(一般對應減資金額)轉入因虧損而呈現負數的未分配利潤科目,實現所有者權益部分的正負數抵消。

此類財務處理不會導致企業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部分和負債部分的數據發生變化,但是會導致所有者權益部分金額發生內部變動。

值得關注的是,新公司法新增第二百二十五條,對彌補虧損型減資的實施流程進行了簡化,虧損情形下公司減資僅需公告,無需通知債權人,債權人也無權要求公司提前償債或提供擔保。

3.對于返還資本型減資

此類減資會導致企業資產的實際流出,因此會發生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部分中實收資本(股本)科目減少一定金額,對應的資產部分中銀行存款等資產類科目同等金額減少。此類處理會導致減資前后企業資產負債表發生顯著變化。


4.2減資方案中的注意事項

在制定公司減資方案過程中,有如下關鍵點應注意。

1.減資的方式。明確目標公司減資采用同比例減資或者非同比例減資方式實施;明確減資后各股東的股權比例;明確減資后的章程修改事項,以便債權人通知和公告滿足了法定時間后第 一時間進行減資變更登記。

2.減資對價的支付方式。如果涉及公司實質減資,由于存在公司凈資產流向股東情形,因此需要明確減資的交易對價、減資對價的支付方式、支付手段等,減資對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為貨幣支付或者非貨幣資產支付,倘若選擇非貨幣資產支付的,應就相應資產的交割日或者所有權變動手續等進行明確。

 3.減資決策程序。公司減資涉及公司注冊資本并影響公司對外償債能力,必須經股東會表決,并經有表決權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因此減資方案必須對股東會召集、表決減資決議日期、程序、注意事項進行說明。


五、自然人股東減資的涉稅處理

5.1自然人股東減資的稅務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第 一條的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p>

上述規定是針對自然人股東減資的核心條款,可見國家稅務總局將自然人股東減資分回的資產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后的部分,定性為“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稅率20%。


5.2 不同情形下的自然人股東涉稅處理

1.針對免繳出資型減資

在這種情況下,自然人股東屬于形式減資的范疇,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公司(被投資企業)而言,其也沒有從中獲利,也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于彌補虧損型減資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將股東減資彌補虧損分解為兩個步驟,即企業減資后將款項歸還給股東以及股東將款項捐贈給公司彌補虧損兩步。

對自然人股東而言,由于其沒有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故站在自然人股東的角度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種情形下,公司(即被投資企業)存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風險。上述步驟中的第二步,存在股東將款項捐贈給公司的情形,公司從中獲得了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為捐贈收入,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于返還資本型減資

此類減資會導致企業資產的實際流出,由于還涉及交易定價是否公允,股東實繳與認繳金額不一致,虧損與盈利企業減資、股東定向減資等不同情形,導致實踐中的涉稅實務問題較復雜,本文僅做簡略討論。

(1)若是股東同比例減資而且減資金額小于投資成本,則自然人股東減資行為不存在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2)若是股東同比例減資而且減資金額大于投資成本,則自然人股東減資行為需要按照減資所得征收財產轉讓所得的20%的個人所得稅。

(3)若存在股東非同比例減資,會對公司的股權結構產生影響,此類交易的本質就是公司通過減資程序定向回購了部分股東股權的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回購股權屬于股權轉讓的范疇,因此非同比例減資的行為構成了實質性的股權轉讓。

倘若采取非同比例減資,如果減資的交易對價低于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價值,出現無所得或者所得不合理情形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納稅調整,此時的減資行為可能會面臨個人所得稅繳納風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當前情況下針對自然人股東減資情形,大部分地區暫不需要“先稅務后工商”環節,因此不排除納稅人想通過“減資后增資”的方式來實現規避股權轉讓稅收目的,此類做法稅務風險非常之大。


六、結束語 

本文對自然人股東減資過程的實務重點和涉稅風險進行了分析。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減資不僅是對公司財務狀況的調整,更是對自身權益的重新分配,了解減資過程中的涉稅問題,有助于股東更好地規劃個人財務,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同時,企業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減資方案,確保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實現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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