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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部新聞
【高新企業】高新企業認定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發布時間: 2024-05-06 16:42 更新時間: 2024-11-22 09:55
01企業申請認定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 企業必須注冊成立超過一年。


(二)企業擁有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所有權,這些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或并購等方式獲得。


(三)企業必須擁有核心技術,該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疇,并且必須對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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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必須保證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以下條件:


(1)如果Zui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比例應不低于5%;

(2) 如果Zui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比例應不低于4%;

(3) 如果Zui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比例應不低于3%。

 此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應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60%以上。

 

(六)企業近一年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所帶來的收入不低于同期總收入的60%。


(七)企業創新能力的評價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不低于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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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申請認定之前,企業必須保證在過去一年里沒有發生過重大的安全、質量或環境違法行為。



02常見問題

(一)如何確定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

 
  答:企業必須注冊成立超過365個日歷天數,而非一個會計年度,才能符合資格要求。


(二)企業獲得的境外知識產權授權或審批審定,是否可以用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知識產權必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且須處于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限內。因此,取得境外授權或審批審定的知識產權無法用于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三)企業在申請認定前未獲得知識產權授權證書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將專利申請書視為授權證書?

 
  答: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如果未獲得授權證書,則企業可提供授權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然而,專利申請書和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不能作為判定知識產權有效性的依據。


(四)企業在2020年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所使用過的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可以在2023年重新認定時繼續使用?

 
  答: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企業知識產權情況將被分類評價。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被歸為I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則被歸為II類評價。需要注意的是,按II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使用一次。如果在2021年申請時已經使用過,那么在2024年重新認定時將不能再次使用。


(五)企業為了完成業務需要而雇用一些臨時工人,這些臨時工人是否需要被計入職工總數? 是否可以將臨時聘用人員納入職工總數中?


  答:企業職工總數是由企業在職員工、兼職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所組成。在職員工可以通過企業是否與他們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區分。而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則需要在全年內累計在企業工作183天以上,否則不能計入職工總數。


(六)企業的技術人員中,有部分擁有高中學歷,是否可以將其納入科技人員范疇,計算比例?


  答:企業科技人員是指那些直接參與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或者專門從事這些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人員。這些人員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根據現行的《認定辦法》,科技人員的學歷并不是必需的。


(七)企業在計算研發費用占比時,是否將視為銷售收入的收入納入其中?


  答:在計算研發費用占比時,銷售收入是指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總和,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規定進行計算,不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八)企業總收入是如何確定的?


  答:總收入是指企業從各種經營活動中獲得的總額減去不計入總收入的部分,這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九)如果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前一年沒有違法行為,但在資格有效期內發生了違法行為,這是否會影響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答:如果高新技術企業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認定機構有權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十)企業成功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后,是否需要每年重新符合認定條件?


  答: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如果稅務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或享受稅收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則應提請認定機構重新審核。如果認定機構確認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則應取消該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在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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