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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備案(ODI)相關要求

更新時間
2024-11-24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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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備案相關要求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相關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項目備案需要的材料:投資主體營業執照或其他證照、境內主體公司的股權架構圖、審計報告等。備案機關在受理項目備案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主體出具備案通知書。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境內機構在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時,應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后,并向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機構應憑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


境外投資備案申報流程


(一)發改委立項向發改部門及委會部門申請項目,報送項目信息,境內投資人簽署各項所需法律文件,待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二)商務部審批發證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應在收到證書2年在境外開展投資。

(三)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放外匯,外管局監管。投資金額500萬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門匯報。外管部門審核后,向境內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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