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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指南丨境外投資核準備案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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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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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核準備案常見問題解答

適用范圍


1.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事先需要知曉哪些政策性文件?答:國務院層面,請關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層面,請關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和《關于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號)等。2.哪些類型的投資活動屬于《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以下稱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八)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11號令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11號令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3.11號令第二條“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其中“資產、權益”的范圍是什么?答:11號令中的“資產、權益”包括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各類資產、權益。
4.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申請核準?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申請備案?答:根據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11號令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5.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是指投資主體以什么形式開展的境外投資?答: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境外投資。例如,境內企業A直接新建或收購境外企業B;境內企業A將資產、權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為a提供融資擔保,由a新建或收購境外企業B。
6.11號令將“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其中,“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穿透至哪一層級?答:11號令所稱“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原則逐層追溯,穿透至Zui終實際控制人為境內投資主體的所有境外企業。
7.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而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答: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核準。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不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項目,投資主體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無需申請項目核準或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無需辦理有關手續。
8.投資主體在港澳臺地區投資是否屬于境外投資?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二條,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9.境內自然人在境外設立企業或開展其他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適用11號令?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三條,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11號令,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10.11號令中所稱“境內自然人”,是否指擁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答:11號令所稱“境內自然人”指的是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境內自然人。
11.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履行有關手續?答:是。
12.農業科技專業合作社的營業執照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否可以作為投資主體進行境外投資備案申請?答: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一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參照11號令執行。
13.境外企業B的主要資產C位于中國境內,境內企業A直接并購境外企業B,從而獲得境內資產C。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內企業A并購境外企業B,獲得境外企業B的相關權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14.境內企業A擬向境內企業B收購其控制的境外企業b,交易資金擬于境內支付。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境內企業A向境內企業B收購其控制的境外企業b,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15.境內企業A擬將其控制的境外企業a的股權與境外企業B進行股權置換。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境內企業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業a的股權,與另一境外企業B進行股份置換,A獲得B的股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16.境內企業A以技術參股境外企業b,僅提供生產所需關鍵技術,無資金投入,獲得30%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11號令所稱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包括投入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境內企業A通過投入技術而獲得境外企業b的股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17.境內企業A與境外企業B簽署協議,收購B持有的境外企業b,資金來源為境內企業A在境外的自有資金,不涉及跨境資金流動。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境內企業A收購境外企業B持有境外企業b,收購資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資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資金流動。上述情形中,境內企業A投入了資產權益,并獲得了境外資產b的所有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18.境內企業A持有香港制造業上市企業a的10%股權,現擬從香港二級市場購買2%股權,完成后將持有企業a的12%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A在二級市場購買股份無法出具購買協議,應如何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答:境內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業a的10%股權情況下,繼續在二級市場購買2%股權,屬于直接投資,即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以下稱11號令配套格式文本),項目實施前無法取得協議或類似文件的,投資主體作出合理、充分的說明后可以不提供相關附件。
19.境內企業A擬收購境內的外資企業C,向C的境外股東B支付收購資金。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境內企業A收購境內的外資企業C,未發生11號令第二條規定的投資活動,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20.境內企業A擬0元收購境外企業B,企業B的財務報告中顯示B有一定資產。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境內企業A在收購境外企業B的過程中既不存在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資、擔保的,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21.境外企業B擬將其境外子公司b注資給境內子公司A,以增加A的注冊資本金,由此A獲得了境外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如果境內企業A未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僅因母公司注資而獲得境外企業b的股權,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22.境內工程承包商A與境外礦山項目業主B簽署了工程承包項目協議。B向境內C銀行申請融資,A為B的還款義務向C銀行提供了擔保,B將礦山項目抵押給A作為反擔保。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上述情形為企業間融資擔?;顒?,A并不獲得礦山項目股權,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23.境內企業A擬購買境外企業B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否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A擬將其持有的境外企業B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持有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境內企業A購買境外企業B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不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A擬將其持有的境外企業B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持有B的股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24.境內企業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資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經營活動。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境內企業向境外子公司增資(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冊資本等,不需子公司償還),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通過境外放款借錢給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錢給子公司,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履行有關手續,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時間內償還),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25.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向銀行融資提供擔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資資金用途不涉及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該類情形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答: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資金不用于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不適用11號令,無需向發展改革委部門申請核準、備案。境內企業為境外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融資資金用于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適用11號令,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準、備案。26.境內企業A所控制的境外企業a擬在境外發行債券,A擬為a的發債行為提供擔保。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答:境內企業A所控制的境外企業a在境外發行債券,A對a的發債行為提供擔保。發債募集資金擬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適用11號令。發債募集資金不用于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不適用11號令。
27.境內保險企業擬向境外匯出保險資金,是否適用11號令?答:境內保險企業擬使用保險資金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適用11號令,境內企業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準、備案。境內保險企業不開展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不適用11號令,不需要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準、備案。
28.11號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稱9號令)同時廢止。企業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實施的、按照當時有效的9號令無需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的行為,是否需要按照11號令有關規定補辦核準、備案、報告等手續?答:不需要補辦。
29.境內企業A擬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資提供融資或擔保,境內企業A不獲得該項投資有關的任何權益,且境外企業B不受境內主體實際控制。境內企業A是否需要就此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或大額非敏感報告手續?答:若境內企業A僅為境外母公司B相關投資提供融資或擔保,但未獲得任何權益,則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無需就此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或大額非敏感報告等手續。
30.境內企業A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a,a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b,現A擬收購b,使其直接成為自己的子公司。請問,A收購b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答:如果境內企業A全資持有境外企業a,a全資持有境外企業b,在此情形下,A收購b并沒有獲得新增境外資產、權益,無需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
31.境內律師事務所在境外新設分支機構,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和第六十一條,境內企業律師事務所通過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的,應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32.甲省(市)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等試點工作,其中適用范圍可能包含境內企業投資獲得境外非上市企業股權、獲得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投資境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構成境外投資的情形。投資主體通過QDII、QDLP、QDIE等途徑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答:投資主體通過QDII、QDLP、QDIE等途徑開展境外投資,有關投資活動屬于11號令第二條所稱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應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33.境內企業A投標承包了一個境外工程項目,目前需要出資100萬美元用于項目材料、人工費等。以上情形是否需要履行發展改革部門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手續?答:企業需說明該項目是不含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還是附帶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如果是不含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前期費用墊資可以通過外匯管理部門經常項下有關途徑出資。如果是附帶投資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企業需就投資部分按照11號令履行境外投資有關手續。
34.境內企業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僅負責境內企業或機構營業范圍內的業務聯絡。該等行為核準、備案機關是否可以受理?答:境內企業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核準、備案機關可參照境內企業在境外新設企業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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