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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關于境外投資備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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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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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事先需要知曉哪些政策性文件?

A:國務院層面,請關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層面,請關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和《關于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號)等。
其他部門層面,請咨詢相應部門。


Q:哪些類型的投資活動屬于《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以下稱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

A: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11號令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11號令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Q: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申請核準?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申請備案?

A:根據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11號令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Q: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是指投資主體以什么形式開展的境外投資?

A:11號令中“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境外投資。例如,境內企業A直接新建或收購境外企業B;境內企業A將資產、權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為a提供融資擔保,由a新建或收購境外企業B。


Q:11號令將“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其中,“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穿透至哪一層級?

A:11號令所稱“投資主體控制的境外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原則逐層追溯,穿透至Zui終實際控制人為境內投資主體的所有境外企業。


Q:投資主體在港澳臺地區投資是否屬于境外投資?

A:根據11號令第六十二條,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Q:境內自然人在境外設立企業或開展其他境外投資項目,是否適用11號令?

A:根據11號令第六十三條,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11號令,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11號令執行。


Q:境外企業B的主要資產C位于中國境內,境內企業A直接并購境外企業B,從而獲得境內資產C。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A: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內企業A并購境外企業B,獲得境外企業B的相關權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Q:境內企業A擬向境內企業B收購其控制的境外企業b,交易資金擬于境內支付。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A:境內企業A向境內企業B收購其控制的境外企業b,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Q:境內企業A擬將其控制的境外企業a的股權與境外企業B進行股權置換。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A:境內企業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業a的股權,與另一境外企業B進行股份置換,A獲得B的股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Q:境內企業A以技術參股境外企業b,僅提供生產所需關鍵技術,無資金投入,獲得30%b的股權。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A:11號令所稱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包括投入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境內企業A通過投入技術而獲得境外企業b的股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Q:境內企業A與境外企業B簽署協議,收購B持有的境外企業b,資金來源為境內企業A在境外的自有資金,不涉及跨境資金流動。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A:境內企業A收購境外企業B持有境外企業b,收購資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資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資金流動。上述情形中,境內企業A投入了資產權益,并獲得了境外資產b的所有權,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Q:境內企業A擬0元收購境外企業B,企業B的財務報告中顯示B有一定資產。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A:境內企業A在收購境外企業B的過程中既不存在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資、擔保的,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Q:境內企業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資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經營活動。該類情形是否適用11號令?

A:境內企業向境外子公司增資(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冊資本等,不需子公司償還),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適用11號令。
境內企業通過境外放款借錢給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錢給子公司,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履行有關手續,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時間內償還),不屬于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不適用1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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