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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 | 一文看透,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備案程序問題

更新時間
2024-11-24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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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內境外投資環境的不斷發展特別是“一帶一路”倡議的不斷深化,以及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資本的跨區域流動,境外投資成為了境內主體日益關注與聚焦的對象。對于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而言,國家商務部、外匯管理局以及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均有相對明確的規定,如2014年商務部發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國家發改委2018年發布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但反觀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的有關條件與限制則有所缺失。因此,本文聚焦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活動,從法律法規、流程材料、違反后果三方面綜合闡述我國當前的實踐情況與存在的問題。


一、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行為的路徑


關于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行為,目前主要存在兩種路徑:


其一是以投融資為目的,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簡稱“SPV”),并通過其在境內設立主體以進行返程投資;


其二是直接在境外以新設、股權收購等形式投資他國企業以開展實質性業務經營而非以返程投資為目的的活動(簡稱“非返程投資”)。


就前述兩種路徑,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究竟需要履行何種審批/備案程序?實務中需要哪些材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后果幾何?



二、返程投資路徑


(一)監管規則


1.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2007年2月1日實施)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解讀:境內自然人的對外直接投資另有規定的,按照另行規定辦理。返程投資的,需要依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辦理。


2. 《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2014年7月4日實施,以下簡稱“37號文”)


一、本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本通知所稱“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居民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實行登記管理。


三、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居民以境內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注冊地外匯局或者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境內居民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注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


解讀:境內自然人以投融資為目的,在境外設立SPV進行返程投資的,需要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返程投資初始外匯登記程序


圖片


(三)違反后果


37號文中明確規定了境內自然人返程投資路徑下違反外匯登記有關要求的處罰措施:


情形一:虛假或構造交易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情形二: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存在虛假承諾等行為


情形三: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或虛假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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