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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外資公司向其境外股東分配股息時應如何繳納所得稅?

更新時間
2024-11-24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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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對于印尼外資公司(PT PMA)而言,中國企業無論是控股還是參股,作為投資人,皆屬于其“境外股東”,分配股息時往往涉及收入來源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及資本來源地三重稅收法律法規的調整,本文將從上述三個角度分別進行解讀。



收入來源地

印尼作為收入來源地國,對其居民企業向非居民企業的外國納稅人支付的股息,均征收預提稅。根據印尼《2008年第36號法律——所得稅法》第26條及《綜合性創造就業法》的修訂,對于印尼國內納稅主體向外國納稅人支付的股息,應按總金額的20%由有義務支付的一方扣繳稅款。

簡言之,若單由印尼國內所得稅法調整且無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印尼外資公司向其境外股東分配股息需繳納20%的稅款,由該印尼外資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對于已經與印尼簽訂雙邊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而言,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往往議定了比20%更加優惠的稅率。對于中國內地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收入來源地國對該等股息的預提稅稅率不得超過10%。簡言之,印尼外資公司向中國內地的股東分配股息的,在印尼繳納的預提稅稅率由20%降為10%。值得一提的是,不少中國企業選擇設立香港公司、由香港公司作為股東進行再投資。對于印尼外資公司的股東為香港公司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25%以上股本的,收入來源地國對該等股息的預提稅稅率不得超過5%,在其他情況下為10%。簡言之,對于印尼外資公司向持有其25%以上股份的香港公司分配股息的,在印尼繳納的預提稅稅率由20%降為5%;若持有的股份低于25%,則稅率為10%。


資本來源地

中國內地作為資本來源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4條,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也就是說,印尼外資公司繳納預提稅后,位于中國內地的股東仍需要繳納所得稅,但可進行稅收抵免。抵免限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等計算確定。特別地,針對香港公司作為股東的情形,由于中國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征稅制度,從境外公司獲得的股息屬于源自境外的收入,無須在中國香港納稅。



企業投資印尼合規路徑-ODI備案


企業新設境外公司需要取得國家發改委或地方發改委的核準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外匯登記程序,資金方能合規出境。


1.發改委立項——向發改部門及委會部門申請項目,報送項目信息,境內投資人簽署各項所需法律文件,待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2.商務部審批發證——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應在收到證書2年在境外開展投資。


3.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放外匯,外管局監管。投資金額500萬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門匯報。外管部門審核后,向境內企業發放《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境外投資備案所需資料


● 發改委備案請示文件;

● 境外投資備案表;

● 營業執照復印件;

●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 “企業擬成立境外全資子公司”的決議;

● 項目背景說明;

● 追溯至z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

● 資金證明(存款證明原件);

● 審計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項目信息發生變更,包括投資主體、投資總額、出資情況、經營范圍等,變更手續與新辦手續一致。


完成ODI備案,獲得相應證書不是z終目的,只是境內企業“走出去”的通行證,z終是為了順利完成境外投資,乃至實現境外上市等。因此,企業在辦理備案之前應通盤考慮對外投資的情況,事先確定對外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并對投資路徑、投資退出安排、風險管控等做好架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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